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