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资产委托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慎、认真地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并忠实履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在财产委托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资料;

委托来源不当的资产从事洗钱活动;

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或索要商业贿赂;

要求资产管理人违规承诺收益;

要求资产管理人减免或返还管理费;

要求资产管理人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资产委托人谋取不当利益;

要求资产管理人在证券承销、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中为其提供配合;

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