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委托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商品期货;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