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相关业务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变更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特定资产管理、托管业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将委托财产交给资产托管人托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超越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平对待所管理的各类资产;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
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