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07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