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0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净资产及资产管理规模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经营行为规范,管理证券投资基金2年以上且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已经配备了适当的专业人员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已经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了有效的业务规则和措施;

已经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内容以及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

已经建立有效的投资监控制度和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