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09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试点办法》、《规定》、本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