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根据《试点办法》、《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