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投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拟离开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
在其他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其他可能影响投资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
基金经理有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暂停或免去其基金经理职务。
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拟离开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
在其他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其他可能影响投资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
基金经理有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暂停或免去其基金经理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