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2009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对其以往诚信记录、从业操守、执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并在签订聘用合同前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说明尽职调查情况与拟聘用的理由。 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