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200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管理人员,是指下列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

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