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2009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2009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控制机制,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监测、评估、报告,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