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2009年)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200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树立长期、稳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的理念,审慎签署并认真履行聘用合同,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有正当的理由。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