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投资、研究活动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处理、检查、责任追究和合规审查、培训、考核等防控内幕交易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投资决策依据完整留痕。相关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监察稽核报告应当载明公司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建立及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