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信息系统中更新报送子公司基本信息表:

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变更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对公司章程进行重大修改;

变更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

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权;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受到重大处罚;

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发生前款所列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子公司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