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处置子公司的具体方案,依法妥善处理子公司存续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被采取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基金管理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因客观原因导致基金管理公司无法履行对子公司管控职责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公司被采取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基金管理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因客观原因导致基金管理公司无法履行对子公司管控职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