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