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应当在公司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列明投资时间、投资标的、金额、费率及提供保本承诺、资金垫付、担保等信息,并对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等进行说明,还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固有资金运用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本年度固有资金运用效果及存在的风险。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