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运用固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投资入股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还应当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