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依法可以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出议案,但对涉及本公司利益的表决事项应当回避。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