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2012年) 第三章 资产管理合同正文 第十三节 报告义务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2012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资产管理合同正文 第十三节 报告义务 第三十条 列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种类、内容、时间和途径等有关事项,以及资产委托人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产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原则上每月至多报告一次。 第十三节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