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