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二)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二) 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一)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