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信息公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公布义务人诚信记录。 信息公布义务人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