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公职人员在特许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向特许经营者收取、摊派财物的;

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在特许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特许经营项目有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在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竞争,对不同所有制经营主体实行歧视待遇的;

其他侵犯特许经营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