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实施机构根据授权,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规范,牵头编制特许经营方案。特许经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及概述,建设背景和必要性;
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
项目可行性及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
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政府承诺和保障;
特许经营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要求,以及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实施政府定价的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方案中有关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应当征求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特许经营期限拟超过40年的,应当在特许经营方案中充分论证并随特许经营方案一并报请批准。
实施机构应当保证特许经营项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