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