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将基础测绘项目确定由不具有测绘资质或者不具有相应等级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