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条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凡已申请其他贴息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