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
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按照规定实行代理记账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