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
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
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
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
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
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
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
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
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
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