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