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