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