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基本农田的等级;
保护措施;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奖励与处罚。
农业承包合同应当载明承包农户和专业队(组)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基本农田的等级;
保护措施;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奖励与处罚。
农业承包合同应当载明承包农户和专业队(组)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