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年)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八条 设立开发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有关单位申报设立开发区时,必须附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