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十七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养老基金投资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