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十四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和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养老基金资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