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十八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受托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 第十章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