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养老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养老基金不同投资组合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