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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此前制定的有关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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