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