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