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结果,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