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