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建立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项制度;
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的检查、监督、考评和处分制度;
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统一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