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