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九条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