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章程;
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章程;
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