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章程;

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