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名称、执业场所和组建单位;

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责;

执业工作制度;

所务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停办清算办法;

章程修改的程序;

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章程自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