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名称、执业场所和组建单位;
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责;
执业工作制度;
所务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停办清算办法;
章程修改的程序;
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章程自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名称、执业场所和组建单位;
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责;
执业工作制度;
所务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停办清算办法;
章程修改的程序;
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章程自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